Volunteer Service

志願服務

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志願服務證格式(共 2 張)(90.04.20台(90)內中社字第9074777號)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。

一、核發條件

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。

二、服務證內容

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、志工姓名、照片、發給服務證之單位、編號等,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。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,不作其他用途使用。

三、使用辦法

1.服務證由志工使用及保管,不得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。

2.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,得收回服務證,並註銷證號。

3.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服務證之使用情形。

四、志願服務證格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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